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新闻列表

“泰山学者”建设系列工程实施办法

日期:2011-02-24  文章点击数:  稿源:

鲁办发[2004]28

为深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1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鲁发[2003]20号)精神,借鉴高等学校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一条  实施“泰山学者”建设系列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地培养、吸引、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二条  实施“泰山学者”建设系列工程,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紧围绕实施“三个一批”(壮大一批支柱产业、发展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注重发现、培养、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吸引、延揽海内外优秀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凝聚和造就一批在省内发挥领军作用、在国内居于领先水平、能够追踪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善于攻关的科技精英、大师;

(三)坚持产学研结合,增进不同学科、领域的交叉、交融与渗透,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研发基地建设相结合,构建富有山东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实行动态化管理,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泰山学者建设系列工程是一项长期工程,分期实施。从2005年到2008年,实施第一期工程,在全省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种经济社会组织的重点学科、重大工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领域中设置“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100个,延揽100名科研精英、技术尖子,建成100个以“泰山学者”特聘专家为核心、以400600名中青年科研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科研攻关团队,建设一批优势学科和富有山东特色的科学研究基地、技术开发基地、成果推广基地,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实现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泰山学者”建设系列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各主管部门及设岗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设置条件

第五条 岗位的设置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

第六条 申请设置“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科研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设置“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发梯队;

(三)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课题或省级重点课题,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奖励或发明授权专利;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充足,理工类学科、行业、领域拥有原值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领域拥有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五)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进行国内外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

第七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资源利用和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人口与健康、医药卫生、交通运输、城市化、公共事业安全、现代服务业及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中设置。

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国家和省重大攻关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等重要基地、项目所依托的科研、技术领域中设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广阔市场、良好效益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全省每一学科、行业、领域原则上设置1个“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每一岗位设置期一般为5年。

第三章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的选聘

第八条  特聘专家的选聘要面向海内外公开竞争,择优选用。注重科研、技术水平,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做到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毋滥。

第九条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学术造诣深,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在科研、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建设、本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本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在第一线从事教学、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对省外、海外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可采取“柔性引进”方式竞聘岗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人才。

第十条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职责:

(一)负责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二)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研究和实施;

(三)指导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进国内外技术交流,带领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四章  科研、技术骨干的配备

第十一条  每一“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聘任46名年纪轻、有发展潜力的科研、技术骨干,配合特聘专家工作,组成以特聘专家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科研、技术骨干的选聘要根据岗位建设和科研攻关的需要,尊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意见,兼顾科研、技术水平和梯队结构的需要。

第十二条  科研、技术骨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二)在本科研、技术领域钻研较深,能够主持或参与重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一定的影响;

(三)发展潜力大,通过培养和锻炼,能成为本科研、技术领域的一流专家、学者;

(四)从事教学、研发、生产第一线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首次受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三条   科研、技术骨干职责:

(一)协助“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进行岗位建设,带领本领域某一研发方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二)协助“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

(三)参与重大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工作,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成果有效转化。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设置程序:

(一)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泰山学者”建设系列工程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行业向省有关部门或按地域向所在的市级有关部门申报;

(三)省各主管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织本系统权威性专家,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全国同行中的特色、科研技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组织填写《山东省“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所有申请岗位进行排序,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泰山学者”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各系统上报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岗位设置意见;

(五)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并统一向社会发布设置岗位及招聘信息。

第十五条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选聘程序:

(一)按照统一发布的“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拟竞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的人选向设岗单位报名提出竞聘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申请表》。每个岗位申请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省外、海外的人选;

(二)设岗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目标,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报送省主管部门;

(三)省各主管部门采取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经省“泰山学者”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初步人选,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聘书;

(五)设岗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关于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具体。聘任合同须报省主管部门审核,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技术骨干聘任程序:

(一)根据岗位建设和科研攻关需要,设岗单位或“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提出拟选聘的科研、技术骨干人选,并在单位公示;也可采取公开竞争方式产生人选;

(二)设岗单位指导“泰山学者”特聘专家与科研、技术骨干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协议中对科研、技术骨干的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三)聘任的科研、技术骨干名单及工作协议要报省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七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设置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10万元、所带科研团队5万元岗位津贴,每年为每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提供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原则上要每年给予每个“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所带科研团队提供5万元的岗位津贴配套经费,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专家提供15万元、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专家提供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5年间为自然科学类岗位提供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岗位提供50万元的岗位建设经费。设岗单位及省有关部门还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其所带团队,可按一定比例参与对所研究开发成果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科研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主管部门和设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市场评价和业内认可,每5年按规定程序评审设置。管理期内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岗位设置;管理期满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继续设置。

第二十二条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实行合约管理。聘任2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评估,根据“集中目标、突出重点、精干队伍、择优支持”的原则,调整和确定后3年的扶持计划,对没有履行合约的进行中期调整,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进行强化支持。

对于外单位、外省及海外人员应聘担任“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的,管理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正式调入应聘单位,也可安置到省内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科研、技术骨干的选聘,由“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科研、技术骨干的聘期一般与特聘专家的聘期相同,聘任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续聘3年;也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行动态考核评估制度。对“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和团队成员的年度、期中、届满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着重考核实际工作绩效、研发水平、团队建设、实现岗位目标情况;对设岗单位的年度、期中、届满考核,由省各主管部门负责,着重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对设岗主管部门的期中、届满考核,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着重考核其对本部门“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设岗、评聘、待遇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设岗单位和特聘专家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设岗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支持特聘专家的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发挥岗位作用、实现岗位目标,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省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好设岗学科、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抓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对整个“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