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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日期:2013-06-28  文章点击数:  稿源:

山东体育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院教学工作发展,提高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发挥优秀教师的楷模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来院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二)业务精湛,所授课程经学生、专家、所在系(部)和教研室综合测评,教学效果优秀,在广大师生中具有良好的口碑。近三年,专职教师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须满216学时,兼职(双肩挑)教师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须满72学时。

(三)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在学科和专业建设方面贡献突出,高质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出现各类教学事故、受党纪、行政处分者,五年内不予参评。

三、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时侧重教学一线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原则上根据所授课程的教研室隶属部门参评。

(三)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者和现任处级干部(不含各系、五专部、政治理论课部、体校),原则上不参与院级优秀教师评选。

(四)依据学院现实在编、在岗专任教师人数的一定比例,按系(部)、校分配名额。

(五)评选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师,将从院级优秀教师中推荐人选。

四、评选程序

(一)院级优秀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同时评选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的院级青年优秀教师。青年优秀教师的评选参照本办法。

(二)以系(部)、校为单位,通过民主评议,按分配名额1:2的比例差额推荐人选,并将推荐结果注明推荐顺序,形成书面意见。

(三)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山东体育学院优秀教师审批表》或《山东体育学院青年优秀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B5纸打印,详见附件),加盖部门公章后,连同推荐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汇总,报院党委审批。

(四)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公布院级优秀教师名单,记入个人档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山东体育学院优秀教师审批表.doc(5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