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育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
(试行)
为做好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推动学院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7号,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院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定岗定编,规范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为原则进行岗位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平稳实施,稳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院现状,按照“立足现状、着眼未来、平稳过渡、稳步实施”原则,采取“逐步调整、规范到位”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学院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进行定编定岗。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领导和其他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型。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经一定程序核准,可设置特设岗位。学院岗位设置实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学院及内设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院级领导岗位以及其他内设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和辅助系列,其中主系列为教师岗位,辅助系列为非教师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档案等。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责任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是在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院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员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实施意见》设置。
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详见《山东体育学院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院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教师系列岗位设置原则详见《山东体育学院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详见《山东体育学院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原则详见《山东体育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在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例如“泰山学者”岗位等。该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五、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院岗位总量是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和,由省人社厅根据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在编工作人员数审核而定。
(二)结构比例
根据《指导标准》,结合学院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结构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学院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岗位总量的1O%。
1.管理岗位
(1)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岗位设置数量和比例,首次岗位设置不得超过现有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的总体要求。学院管理岗位首次设置,以院党委核定的管理岗位数为准。
(2)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三、四级职员岗位聘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五、六、七、八级职员岗位由学院党委聘用,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具体实施;九、十级职员岗位由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委员会聘用,各部门具体实施。
2.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文件要求,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同等条件下,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倾斜。
(2)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应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三级、四级、五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学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近三年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七、岗位聘用工作方法
(一)聘用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相关文件和结构比例测算工作;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岗位确定和人员聘用等工作。各类岗位聘用分别下设工作组。
(1)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五至八级管理岗位推荐人选的材料初审、评议和推荐工作,审核确定各部门七至十级管理岗位的推荐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教授、副教授各级岗位推荐人选的材料初审、评议和推荐工作,审核确定各部门推荐的讲师、助教聘用人选;负责各部门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推荐人选的材料初审、评议和推荐工作,审核确定各部门推荐的中级及初级聘用人选。
(3)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审核工勤技能各级岗位聘用人选。
(4)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和聘用文件的起草、数据测算与汇总、工作组织、方案实施、联络协调等工作。
2.各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认真学习领会岗位设置与聘用文件精神,根据学院下达的各级各类首次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结构比例及岗位数量,组织本单位各岗位推荐人员的材料初审、评议和推荐工作,受理本部门聘用权限范围内聘用人员提出的复议申请。
3.学院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监督委员会,受理应聘者提出的投诉或申诉,并进行调查和答复。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真实姓名。
(二)岗位聘用工作程序
1.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岗位比例、数量、聘用条件等,实行公开聘用。
2.申请应聘。应聘人员向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聘用申请,填报《山东体育学院岗位聘用申请表(管理岗、教师岗、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并提供相应业绩材料复印件。
3.部门推荐。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在学院授权范围之内对本部门应聘人员资格和业绩材料(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原件)等进行审核,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和岗位数量、结构比例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和聘用人员名单,报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复审二至八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人选业绩材料。
5.审核评议。学院各岗位聘用工作组审核推荐人选,确定聘用人选。
6.学院审批。由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委员会审批后确定聘用结果。
7.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8.签约上岗。学院委托人事处与被聘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用协议书》。
9.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
(三)聘期管理
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聘期按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其他各类各级岗位每个聘期为3年。
岗位续聘或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院规定执行。聘期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聘用考核
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廉洁自律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协议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聘期内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者,降级聘用,两次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八、相关政策
(一)本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是申请相应岗位的资格依据,具备相应资格的申请人员需按相关程序竞聘相应等级的岗位。
(三)关于岗位兼职(双肩挑)的规定
兼职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行政业务管理人员。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聘用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确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原则上应为六级及以上职员),由学院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
(四)首次管理岗位聘用时,除经学院批准的兼职人员外,现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受聘管理岗位,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可作为今后应聘相应岗位的参考依据。其本人现工资高于所聘管理岗位工资的,可继续执行原工资,今后按其管理岗位晋升职员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岗位工资如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可转为执行相应管理岗位工资。
(五)申请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应申请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一致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岗位聘用时,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现任职务聘用,并应在聘期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未取得者,在下一个聘期原则上应转岗或低聘。
(六)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第24号)的精神,专职学生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也可根据个人意愿聘用职员岗位。申请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统筹,所在系、部、校聘用。
(七)2010年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现任职务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层级;晋升管理岗位职务者,按照现任职务聘用相应职级的职员岗位。
(八)体育运动学校的岗位聘用条件由其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
(九)首次岗位聘用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至相应岗位的最低层级:
1.近三年内未承担学院教学、科研等任务;
2.近三年内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3.近三年内有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处分。
(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原则上不再参加岗位聘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聘用的,须严格执行人社厅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延期聘用手续。
(十一)内退、长期病休等不在岗人员,不参加本次岗位聘用。
(十二)根据上级规定,学院停止办理内退和离岗待退。
(十三)为便于进行岗位管理与聘期考核,本次岗位聘用的聘期自
(十四)本次岗位聘用所涉及业绩统计及任职年限计算,一律截止于
(十五)根据上级规定,本次岗位聘用后,所有教职工均需签订《岗位聘用协议书》。教职工在岗位聘用中岗位发生变化的,需在教职工聘用合同(大合同)中进行相应变更。
(十六)申请聘用各级各类岗位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降级聘用,且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竞聘。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教职工聘用合同。聘用后发现严重弄虚作假者,学院将撤销聘用决定并解除教职工聘用合同。
九、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