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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表确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2-27  文章点击数:  稿源:

各部、处、室、院、系、校:

根据鲁社保发201446号文件要求,寒假期间,我处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逐个查阅了教职工人事档案,核实并录入了学院在职、退休教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为扎实做好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41231日前在省直参加医疗保险的全院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

二、确认方法

教职工请认真核对本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信息,对表中信息无异议的,由本人在“参保人签字”栏亲笔签字确认。若个人确定认为表中信息有误,则填写《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登记表》,由部门集中汇总后送交人事处核实,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重新确认。切勿在表中做任何改动。

三、时间安排

为集中做好确认工作,请各部门在228日(教职工报到)第一时间安排布置。39日前以部门为单位,将教职工签字确认后的信息表和《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登记表》一并送交人事处。

四、工作要求

1、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请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的组织、核对个人信息。对提出异议的信息,要有根有据,最终信息应以档案记载为准。

2、信息表需经本人亲笔签字确认。因出差外地、异地居住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本人签字困难或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方完成签字手续而影响按时申报的,经本人同意可由其家属或委托人代为签字,代签格式为:“代签人员姓名”代“本人姓名”。

3、因信息表要上报省社保局,请教职工保持信息表的整洁。对信息有异议的,只填写《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登记表》,信息表暂不送交人事处,待核实确认后再送交人事处。

五、相关指标说明

1、档案出生日期:档案出生日期是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可能会与身份证出生日期不同。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根据工作要求,“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三栏中,只可选择一栏填写,其他两栏填“无”。因此,此栏信息是根据本人现工资级别予以确认。

3、职工履历信息中,第一条履历的起始年月即工作时间,终止年月为空的为“至今”。

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确认工作,本通知和《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登记表》可到人事处网站下载,咨询电话:0531-89655179

附: 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登记表

 

 

 

                                    人事处

                                2015226